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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4 23:33:01

消防配电系统的一般要求

 为保证供电连续性,消防设备的配电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消防用电设备的双路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线路,应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其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能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向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直流操作电源电压,应采用24V。②配电箱到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每一用电设备应有单独的保护设备。③重要消防用电设备(如消防泵)允许不加过负荷保护。因消防用电设备总运行时间不长,短时间的过负荷对设备危害不大,以争取时间保证顺利灭火。为了在灭火后及时检修,可设置过负荷声光报警信号。④消防电源不宜装漏电保护,如有必要可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在故障发生时,发出报警信号。⑤消防用电设备、疏散指灯、消防报警设备、火灾事故广播及各层正常电源配电线路均应按防火分区或报警区域分别出线。⑥所有消防电气设备均应与一般电气设备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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