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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5 23:09:10

消防设备的报废

根据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设备的报废条件如下。1.消防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①消防设备如果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不论是否使用过,筒体都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另外消防设备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也应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②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③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④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消防栓,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或等于4kg的消防设备,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⑤简体严重变形的。
⑥结构不合理的(如简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消防设备)。
⑦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⑧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⑨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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